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蔡兆霖即蔡政雄相 對 人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兆霖即蔡政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司法院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非訟事件費用徵收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
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提出⑴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⑵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⑶載明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文件、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⑷股東名冊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⑹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⑻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