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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謝東諺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然其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且未據提出清算期間清算人造具之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簿冊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亦未陳報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於同年3月13日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尚未呈報清算人及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備查,其逕為聲報清算完結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