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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711號聲 請 人 郭萍茹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萍茹遺失發行公司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720股,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證券未載履行地,應由發行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上開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