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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9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966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陳允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允欽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