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618號債 權 人 張庭慈債 務 人 台灣德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桑力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登記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