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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7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7362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務 人 蕭秀芬即趙文散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趙士傑即趙文散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趙章評即趙文散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趙章慶即趙文散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趙慧娟即趙文散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趙文散(歿)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資料,惟查債務人之戶籍址位於臺南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屬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