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75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債 務 人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自明 住澎湖縣○○鄉○○村○○○00號之0 0人債 務 人 李芬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進工程有限公司、李芬瑩、洪自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登記址、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等地,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