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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1500號債 權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代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債 務 人 林秀麗

黃柏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秀麗對第三人全日清企業有限公司及承青清潔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板橋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