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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5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5305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燕華(歿)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蕭燕華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蕭燕華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0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