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0469號債 權 人 謝芳雨債 務 人 劉竣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務人對第三人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有債權人於115年6月1日親赴本院指明執行標的之調查筆錄附卷在案。查債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其主要所得來源為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復查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故本件宜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