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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0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0708號債 權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何信慶債 務 人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雖為臺北市內湖區,惟查債務人目前住所地在新北市樹林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