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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4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4663號債 權 人 葉平順債 務 人 鄧偉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如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債務人鄧偉廷對第三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展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墩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該清單所載,第三人之營業所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新竹縣、南投縣、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