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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298號債 權 人 俞興華債 務 人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信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臺北市中山區及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