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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76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楊舒婷債 務 人 鮑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已遷出國外,現於國內無住居所,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即基隆市視為其住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非屬本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