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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802號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杰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陳正杰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4年12月27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

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