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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家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請求聲請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家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15年度家調字第603號請求離婚等案件受理,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復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家全字第5號、115年度家調字第603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