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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明相 對 人 蘇心貝債 務 人 賴錦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並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928 條第1 項、第93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

8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車輛)交由聲請人所屬之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渡分公司維修,積欠維修費用新臺幣4萬7,738元。系爭車輛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債務人前來取車付款,均遭置之不理,乃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清償維修費,逾期仍未為清償,爰依民法第93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聯絡紀錄、估價單、電話錄音譯文、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牌照號碼 廠牌 型式 出廠年月 排氣量 1 0812-YD MERCEDES-BENZ E300-W212 201003 2996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