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許家豪相 對 人 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相 對 人 蔡添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在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