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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呈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莊建發、莊清標、陳玉桃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莊清標、陳玉桃分別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6月17日死亡,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變換提存物事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