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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黃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聲請人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71號與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該案件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聲請人在上開案件係被告身分,並無任何支出訴訟費用,縱有支出任何訴訟費用也應自行負擔。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