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郭芳吟相 對 人 吳孟軒

吳瑾妍共 同法定代理人 郭玟伶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9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6萬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49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99號卷一第20頁),聲請人復預納證人日旅費1,090元(530元+560元=1,090元,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99號卷一第528、529頁),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739元(計算式:59,649元+530元+560元=60,73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