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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間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依法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本院於115年3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20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於115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