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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收 養 人 吳子彤聲 請 人即被 收 養人 王嶼晨法定代理人 王庭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1於民國115年1月2日收養A02為養女。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即收養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被收養人生母即法定代理人A03之配偶,欲收養被收養人生母之女,即聲請人A02(即被收養人、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女,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於115年1月2日簽訂收養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書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在職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件為據,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人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73條、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項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生母之配偶,年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間已書立收養契約等情,業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等件為佐,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母到庭陳明可據(見本院115年5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本件經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於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進行評估之結果,內容略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為同性伴侶,兩人以共組家庭為目的進行人工生殖並辦理收養,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同為被收養人之主要照顧者,希望透過收養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之親子關係,使收養人照顧被收養人可名實相符,評估收養動機並無無不妥。被收養人甫出生3個月,故尚未發展認知能力,亦無法得知其對於收養一事之意願,收養人之工作、經濟情況穩定,感情及家庭關係良好,現與被收養人生母共同作為被收養人之主要照顧者,其親職照顧及資源連結能力可提供被收養人適當之照顧與教養,並與被收養人建立正向依附關係,評估具收養適任性。以上資訊供司法事務官依兒童最佳利益及兩造當庭陳述與相關事證裁定之」等語,有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四、本院調查時,收養人到庭陳述因為伊亦為被收養人之主要照顧者,希望可以有辦法辦理被收養人之事務。伊主要是負責照顧晚上的部分,小孩子喜歡聽伊唱歌,伊平常會唱歌陪她睡覺。如伊與被收養人生母出差不在家,彼此的父母會過來帶小孩。未來規劃以繪本方式告知小孩多元家庭的組成,並告知有愛的地方就是家,亦有保留捐精者的資料,以後小孩好奇可以翻閱等語(見上開非訟事件筆錄),堪認收養動機正當,且已實際參與照顧被收養人生活,並有支援系統協助收養人照顧被收養人,復參上開訪視報告之意見,收養人工作情形及經濟能力穩定,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依附關係,如認可本件收養,可促進家庭完整性,使收養人名實相符,有利被收養人未來身心發展,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復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指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認可,依法應予准許,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爰裁定如主文。

五、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