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A01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欲與已死亡之養父盧河木終止收養,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非僅單憑戶籍謄本之記載,即可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而是否顯失公平,則須聲請人之協力,故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陳明臺端之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臺端、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請陳明臺端於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養家兄弟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養家兄弟姊妹、本家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其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㈣請陳明有無繼承養父之遺產,如有,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㈤提出本生及養家繼承系統表。」,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致電本院:「準備補正資料尚需一個禮拜,懇請鈞院延長補正時間」等語,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補正函、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難以審認本件聲請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