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廷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