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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榮華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華創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張榮華為相對人華創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華創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4年8月8日核准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在案,並經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三立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影城公司)指派張榮華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嗣相對人於114年10月14日清算完結,同年10月30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5年3月25日以士院璿民司容115年度司司101字第115900792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經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三立影城公司指派張榮華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張榮華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4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華創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人股東同意書、法人股東指派書、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張榮華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