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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楊貽茜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瑞耀投資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瑞耀投資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則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請一併補正民事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狀(含證物)繕本2份,俾本院送達利害關係人黃緯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