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揚晟汽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