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達冠環境清潔維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冠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聲請人聲請選派達冠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陳報達冠公司為一人公司,而其原董事即股東侯志達已死亡,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而請求本院選任侯冠宇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本院如認有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墊付清算人報酬;又聲請人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選派清算人之聲請,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