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承智資訊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