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建滄相 對 人 丁向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九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依前揭規定,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