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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杏恩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岳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