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治國相 對 人 黃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向第三人彭蕙芳所購買,價金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履約保證結案後,均已匯入彭蕙芳之個人金融帳戶,相對人對第三人黃阿誠、彭蕙芳之訴訟請求標的已經轉為金錢請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全字第127號假處分之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觀同法第533條規定自明。而所謂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參照)。所謂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聲請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7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115年度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對第三人黃阿誠、彭蕙芳之訴訟請求標的已經轉為金錢請求云云,然相對人所提假處分之本案請求,係對聲請人提起確認法律行為無效及塗銷所有權等訴訟,核屬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又本件復未見聲請人提出積極事證證明相對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喪失其聲請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請求假處分 之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雙連段 三 199 129 全部 2 臺北市 大同區 雙連段 三 200 6 全部 3 臺北市 大同區 雙連段 三 275-22 11 全部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請求假處分之權利範圍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磚造 1層 (一層、騎樓) 總面積 83.56 全部 50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後進 磚造 1層(一層) 總面積 43.47 全部 備考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