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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彭志暐送達代收人 洪睿敏相 對 人 林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拾壹萬元或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 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亦予明定。依同法第533條,此規定於假處分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第三人黃定山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購買黃定山所有坐落於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作為將來建築房屋之用,雙方已完成價金給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伊於112年間在上開南投埔里鎮土地上興建房屋時,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稱該地為法定空地,依法不得分割、移轉、重複使用建築,致伊受有財產上嚴重損害,經伊對黃定山提起訴訟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伊得解除買賣契約,黃定山應返還伊365萬元;而伊前曾對黃定山聲請假扣押,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駁回伊之假扣押聲請,惟依伊於上開假扣押程序中所調取之黃定山財產清單所示,黃定山於112年4月間名下尚有10筆不動產,然俟伊持系爭判決聲請假執行而調取黃定山之財產清單時,竟發現黃定山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且其所得僅有1,003元之銀行利息收入,伊復查詢不動產登記謄本,得知黃定山於附表所示之移轉登記日期,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相對人,以達到無資力狀態,構成詐害債權行為,是伊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行為,並命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回復至黃定山名下。又伊已於115年1月12日向黃定山及相對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而伊於起訴後透過網路查詢,發現黃定山仍有持續於網路上張貼出售系爭不動產之行為,為避免相對人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而第三人即轉得人可能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但書規定主張不負回復原狀責任,如不及時實施以假處分,系爭不動產現狀可能變更,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本件實有假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請求,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2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書、系爭不動產出售刊登資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業已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聲請人之釋明雖有不足,惟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且亦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不得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有所據,自應准許。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所受之損害,乃將來訴訟期間未能即時處分系爭不動產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並參酌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且條件相似之其他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南投縣政府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估算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為301萬9,0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估算之系爭不動產價值301萬9,015元,以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項第2、5、6款所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是推估本件禁止處分期間為法院審理期間共計6年,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後,推估相對人未能即時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應為90萬5,705元【計算式:3,019,015元×5%×6=905,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斟酌不計入辦案期限之移審、送卷期間,及交易風險、市場波動等其他可能之損害,茲酌定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應供之擔保金額為91萬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學緯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移轉登記日期 應有部分 不動產市價 1 南投縣○里鎮○○段0000○號建物 112年6月1日 1/1 5,000元/㎡×136.1㎡=680,500元(參酌南投縣房屋標準單價表) 2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113年10月11日 1/8 40,485元/㎡×462.1㎡×1/8=2,338,515元(參酌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 合計 3,019,015元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