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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5號聲 請 人 連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君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雲、吳柏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