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42號聲 請 人 馬維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軒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裁判案由:假處分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