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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專調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楊惠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建翎、唐詩堯間請求退還工資(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29元,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之聲請狀上未記載本件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證據為佐證,亦應一併予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上開原因事實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及繳納費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末按本件調解程序依法須指派二位調解委員,聲請人之補正須共檢送五份補正狀繕本到院(一份附卷,二份予被告、二份予調解委員),未予補正,亦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