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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28號原 告 THAN THI HA.訴訟代理人 黃世育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元×1/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