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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韋仁兼訴訟代理人 陳一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元(計算式:4,005元×1/3=1,33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