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陳建州被 告 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馬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美商福爾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