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53號原 告 陳允協被 告 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Matthew Grant Lopez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美商福爾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