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簡字第7號原 告 許育彰兼送達代收人 董承樺被 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董承樺新臺幣117,265元、原告許育彰新臺幣213,347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加計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265元、213,347元分別為原告董承樺、許育彰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項規定,分別引用兩造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董承樺、許育彰(下均逕稱其名,合稱原告)主張其分
別於民國112年1月30日、110年3月5日起任職於被告,而被告於114年11月4日歇業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明細、勞工保險最新異動資料、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於114年11月4日為檢警搜索,業經媒體揭露,衡情應無
可能於次日(11月5日)發放10月份之薪資,故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114年10月份、11月份之薪資,應屬可信,是董承樺請求114年10月份薪資41,984元,許育彰請求114年10月份薪資52,603元,要屬有據。依原告提出其114年5月至同年10月之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24至34頁、第76至86頁)核算後,其前6個月平均薪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635元、44,922元(詳附表一、二),是董承樺得請求114年11月1日至同年月4日之工資為5,685元(計算式:42,635÷30×4=5,685,元以下四捨五入),許育彰得請求114年11月1日至同年月4日之工資為5,990元(計算式:44,922÷30×4=5,990,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而董承樺自112年1月30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至事由發生日即1
14年11月4日止,資遣年資為2年9個月又6天,是董承樺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58,978元,又董承樺自其114年11月4日計算事由發生日起算,往前回溯6個月之總日數為184日,核計其日平均工資為1,390.27元。而董承樺於被告公司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被告公司應給付20日之預告工資27,805元(計算式:1,390.27×20=27,805)。而許育彰自110年3月5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至事由發生日即114年11月4日止,資遣年資為4年8個月,是許育彰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104,818元。又許育彰於被告任職已滿3年,且被告未於歇業前30日預告終止契約,依上開規定,許育彰亦得請求該預告期間之工資43,946元。
㈣觀諸上開之114年10月薪資明細,其中就特別休假之部分載明
:董承樺剩餘特休假5天、許育彰剩餘特休假4天(見本院卷第60、86頁)。而兩造之契約既已終止,依上開規定,被告當應將此部分折算為工資並給付原告,經核算後董承樺、許育彰分別為7,106元、5,990元(計算式:42,635÷30×5=7,106,44,922÷30×4=5,990)。
㈤綜上,本件被告負有給付原告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
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之義務,縱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沛緁僅係名義負責人,亦無礙於被告上開應給付原告工資等之責任。是董承樺、許育彰分別得向被告請求之數額為117,265元、213,347元(計算式:41,984+5,685+58,978+27,805+7,106=141,558,52,603+5,990+104,818+43,946+5,990=213,347)。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117,265元、213,347元,及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附表一:董承樺於被告歇業前6個月之平均收入時間(民國) 薪資(新臺幣) 114年5月 43,370元 114年6月 42,322元 114年7月 42,297元 114年8月 43,671元 114年9月 42,168元 114年10月 41,984元 平均 42,635元附表二:許育彰於被告歇業前6個月之平均收入時間(民國) 薪資(新臺幣) 114年5月 43,718元 114年6月 43,203元 114年7月 42,598元 114年8月 43,833元 114年9月 43,575元 114年10月 52,603元 平均 44,9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