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72號原 告 胡允昊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國棟即軒奕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許義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兩造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112年5月起迄114年8月27日止之每月薪資證明,並將繕本(含證據)送達被告。
㈡請被告就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是否有意見,如有意見,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