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81號原 告 劉巾瑋被 告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信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採認,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