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簡字第94號原 告 楊惠棋被 告 張建翎
唐詩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工資事件,本院於11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之主張及答辯,依同項規定,引用兩造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因被告前以支付命令向原告請求返還褓姆費新臺幣(下同)120,929元,原告同意返還上開款項並聲請調解,但因兩造未於調解庭到場致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此有原告之書狀及被告於本院11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陳述並提出支付命令及聲請狀為證(見本院卷第38至42頁),而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說明或補正其他事實理由,足認本件原告並未向被告再為其他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其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起訴狀所陳「欲退還預付褓姆薪資120,929元」,被告當庭亦提出下列帳號供原告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戶名:張建翎、帳號:000000000000」,原告得自行將上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以息訟爭。
四、綜上,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