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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全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21號聲 請 人 蔡羅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躍獅整合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