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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郭虔坊相 對 人 榮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意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1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肆、調解方案:一、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27萬4,419元(含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金額分6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郭虔坊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第1期於115年1月5日給付4萬5,739元,第2期至第6期於每月5日給付4萬5,736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6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