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 請 人 魏子傑
邱尉倫相 對 人 豐年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相對人)給付預告工資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資遣費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合計柒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予勞方(聲請人)魏子傑、並於115年3月13日前匯入勞方魏子傑原薪帳戶;資方給付績效獎金壹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預告工資參萬參仟元及資遣費貳拾壹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合計參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予勞方(聲請人)邱尉倫、並於115年3月13日前匯入勞方邱尉倫原薪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魏子傑績效獎金1萬4,301元、預告工資2萬3,334元及資遣費4萬8,563元;應給付聲請人邱尉倫績效獎金13萬8,681元、預告工資3萬3,000元及資遣費21萬0,684元,合計38萬2,365元,並於115年3月13日前分別匯入聲請人魏子傑、邱尉倫原薪帳戶,惟相對人迄今未為任何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魏子傑就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合計7萬1,897元;邱尉倫就38萬2,365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未如期給付,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