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華良相 對 人 緯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38萬4,258元,並分別於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及115年6月1日(星期一)各給付19萬2,129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4萬4,810元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2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並應匯入伊原薪資帳戶,且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115年2月25日支付伊4萬4,810元,其餘款項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履行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