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杰儀相 對 人 雲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5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三、調解方案:……3、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5年2月13日以前(含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7、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調解協議任何一款之事由者,違約方應給付未違約方2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月13日以前給付伊和解金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惟相對人屆期違約未給付,應給付伊懲罰性違約金20萬元等情。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3-12